文章来源:河北天捷律师事务 发布时间:2015-02-11 点击次数:1002次
记者招待会
今日上午,我所邀请了河北法制报等省内多家媒体,就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后与日本三菱公司的谈判及中止谈判事项召开记者会。
我所邹强伦律师、郭慧杰律师、杨昱律师、杨惠律师、封丽媛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中,邹强伦律师详细的向众多媒体介绍了二战期间,三菱公司积极参与并实施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强掳中国劳工在其所属作业场奴役作业的相关事实。以及在京部分劳工幸存者及遗属委托律师团率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相关诉讼与重启“和解谈判”情况。邹强伦律师表示,在重启“和解谈判”三菱公司在其抛出的和解《基本协议书》及附件文本中,采用避重就轻、偷换概念的手法,虚与委蛇,极尽玩弄文字之能事,以期达到模糊进而掩盖罪恶历史、回避进而推卸法律责任的目的。虽然,我方多次以书面形式逐项明确、具体的提出严正交涉,但三菱公司则拒绝正面回应,顽固坚持其错误立场。同时,三菱公司却加紧利用各方劳工及遗属在文化、信息掌握及相关问题上存在认识差异,打着“趁幸存者在世尽早和解”的幌子,试图分化部分劳工及遗属,使其在不能充分理解三菱公司包藏祸心的情况下草率接受和解,从而达到削弱北京诉讼对三菱公司所带来的影响和压力。由此,完全暴露了三菱公司目前抛出的“和解”全无诚意。
鉴于上述原因,邹强伦律师表示律师团代表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及原告在此郑重宣布:即日起,中止与三菱公司的“和解谈判”。何时恢复法庭外对话,将视三菱公司在原则问题上的诚意表现。
同时,为彻底揭露三菱公司和解谈判中的虚伪伎俩和别有用心,给公众社会多一份警醒,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决定:公开披露三菱公司拒绝纠正的《基本协议书》、《谢罪书》相关内容,择其要点予以公开批判,并再次重申我们一贯所坚持的原则和立场,昭告天下,以正视听。
目前三菱和解协议的架构,分别由《基本协议书》及附件1-3构成。其中《基本协议书》为正文,主要为前言几行字表述事实,之后的条款为立碑、向每位劳工支付10万元人民币、另行向调查者支付2亿日元调查费、接受和解者不能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向三菱公司再行主张任何补偿及赔偿;附件1为签署和解协议的代表;附件2是三菱公司的谢罪文案;附件3是接受和解者对三菱公司的保证。
对于以上文书相关要点,仅以其《基本协议书》附件2《谢罪书》为例,照录并剖析、回应如下: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约39000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及其承包公司)接受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身亡。这一问题至今尚未最终解决。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敝公司坦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害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反省。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和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承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雇主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的谢罪,并对身亡的各位中国劳工表示诚挚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敝公司承认上述历史事实及历史责任,并且从为今后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角度,向为最终整体解决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为了不重蹈覆辙,敝公司协助设立纪念碑,并承诺将这一事实世代相传。】
第一段隐含四个要点
其一,三菱公司于战时只是被动地接受了部分劳工,既与日本政府强掳及奴役华人劳工国策的制定全无关系,也未直接参与实施诱骗、抓捕等强掳罪行。
其二,三菱公司于战时并未通过奴役中国劳工攫取巨额利益。
其三,722名劳工的死亡与之奴役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四,对“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并不负任何责任。
而现有证据表明,与之相对应的事实恰恰截然相反。
一则,战时的三菱公司不仅是日本政府制定强掳华工国策狂热的倡导、推动者,也是强掳暴行的直接参与实施者;
二则,三菱公司不但通过奴役直接榨取中国劳工的血汗,战后其仅因奴役中国劳工所得到的日本政府补贴一项即折合现价近29亿日元之巨;
三则,现有证据和幸存劳工的血泪控诉证实,所有被奴役劳工在监工的淫威下,无一幸免地都饱尝了惨无人道的摧残和折磨。722名劳工的惨死,又能有哪一个不是因其施虐所致,岂能以与其毫无关联的“身亡”之说了之;
四则,“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的暧昧表达,完全抛却了损害与被损害的是非关系,回避了其必须承担的责任,也无以表明中国劳工诉求和主张的正当性。
对此,“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坚定地指出
此一段落应当修正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敝公司的前身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曾积极推动日本政府内阁作出《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继而参与实施了将3765名中国劳工强制到所属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条件下劳动并从中获利,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被虐身亡。”
第二段的要点是:“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雇主的历史责任”一句表述,这明显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和篡改。将强制奴役关系与平等、自愿、公平对价的雇佣关系相混淆,纯粹是颠倒黑白的一派胡言。
对此,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坚定地指出,这一表述应当修正为“敝公司承认作为强掳华工决议的推动者、参与实施者和获利者,对中国劳工实施了重大人权侵害,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段的要点有二
其一,是将给付赔偿的原由美化成“为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义举。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的公理,如此厚颜无耻,何谈诚意。
其二,是将赔偿金表述为“向为最终整体解决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显然,其用意不仅为粉饰、遮羞,而避开赔偿二字,似乎便可逃避罪责,如此卑劣的作法,岂容得逞。
对此,“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坚定地指出该段表述应修正为:“为表示对劳工所遭受的重大损害真诚谢罪,支付赔偿金。”
至于《基本协议书》所涉焦点,诸如赔偿金额、纪念碑用地、对接受和解劳工附加承诺等问题,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仅以附件2为例,则可管中窥豹,足见其并未深刻反省,真诚谢罪,而是以花小钱避祸的心态,企图蒙混过关。此等和解,“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断然不能接受。
在此,本律师团代表“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及原告再次重申一贯坚持的有关和解的原则和立场:
第一、三菱公司必须承认二战期间对中国劳工犯下的全部罪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和掩盖;
第二、三菱公司必须向相关中国劳工及遗属真诚谢罪;
第三、三菱公司必须向相关中国劳工及遗属给予明确赔偿;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不可撼动,绝无任何讨论的余地;
第四、关于赔偿金问题,在前述三项基本原则获得满足的条件下,方可列入和解谈判内容;具体数额的确定,必须适度体现对劳工及遗属的抚慰,必须适度体现对恶行的惩罚。
我们欢迎真诚的和解,但绝不急于求成而出卖道义和尊严。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