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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辰故意杀人案

文章来源: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05-13 点击次数:1955次

案例名称:徐东辰故意杀人案

案件性质: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徐延平

 


案情简介

上诉人徐东辰,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群众,系河北省隆尧县尹村镇霍庄村人,住该村。

1998年6月10日下午二时许,一村民在霍庄村南一土路旁麦地发现一具被麦子覆盖的女尸,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女尸头北脚南,仰面朝上,上衣着装相对整齐,胸口有大量血迹,裤子退于膝盖处,阴部挟有卫生纸。死者颈部左侧上部有两处刀痕,其中一处较深。经了解死者为本村30岁的已婚妇女沙某某。经公安机关鉴定,死者系被人致昏后用锐器割断颈部左侧动、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且生前与人发生过性关系。随后公安机关调取霍庄村与死者关系较密切4个人血样,其中徐东辰血型与死者阴道卫生纸精斑一致。又经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沙某某阴道擦拭纱布及卫生纸上的精斑是嫌疑人徐东辰所留。”据此,徐东辰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于199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徐在刑警队供述了于当年6月9日晚九时许,约沙某某到案发麦地调情,发生性关系后因怕奸情外露,即将其掐昏。因怕沙某某不死,随后返回家中取长把镰刀将其脖颈割裂的“作案”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徐东辰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原有罪供述。本案从1999年8月至2004年2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理,有七份判决或裁定。其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审四判,前两次为死刑,后两次为死缓,徐东辰均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均做出发还重审裁定。2004年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上诉,本案进入第八次审理。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徐延平律师做为二审的指定辩护人办理该案。徐律师受理后通过认真阅卷,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中发现诸多关键疑点,主要是:尸检报告没有具体死亡时间,原判决认定沙某某于当晚九时许被害死亡没有依据;现场勘查报告没有足印等任何涉及被告人留有痕迹的表述;做为凶器提取的长把镰刀无被害人血迹;被害人尸体照片其颈部无被掐过的痕迹等。特别是被告人在仅有一次的有罪供述中,所陈述的“作案”过程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且在关键点上差距很大。如被告人讲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后即将其掐昏,但死者阴部挟有擦拭的卫生纸,说明死者发生性关系后没有立即受到侵害,而是从容擦拭阴部;被告人家距案发地约300米,从其供述先调情再发生关系后,将被害人掐昏十几分钟再回家取镰刀砍人的作案过程看,不是短时间可以完成的。但有证人证明被告人在当晚九时三十分左右在距案发地近600余米的自家麦地收麦子;供认凶器为长把镰刀,但该镰刀的刀与把成90度角,刀把长约60厘米。死者面部朝上,因角度关系用镰刀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死者颈上部割伤,且该镰刀经鉴定无任何血迹等。通过阅卷发现有罪证据的诸多矛盾后,徐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随后进行了必要调查并就DNA鉴定问题向法医专家求教。在全面调查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徐律师从DNA鉴定不具备确定性;镰刀做为凶器无法形成死者颈部创口;上诉人仅有一次的有罪供述与案发现场状况多处矛盾;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8个证人证明上诉人无作案时间;其杀人动机难以成立等六个方面,准备了对上诉人应当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并提出了建议开庭审理的申请。2005年7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隆尧县开庭审理了该案。徐延平律师当庭特别提出:本案之所以经过两级法院七次审理,长达近8年时间,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严重不足,基本事实不清,故应对上诉人做出无罪判决。经审理,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5年12月14日以以(2004)冀刑一终字弟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定上诉人徐东辰无罪。 2006年1月18日,徐东辰走出了被羁押了近8年的看守所的大门。

本案经《河北法制报》、《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等河北省的平面媒体报道后,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全国多家报纸和网站予以转载,河北电视台制作了50分钟的专题片,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栏目、上海卫视《律师视点》、深圳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时空》等媒体也以专题的形式做了报道。通过本案的审理过程和正面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关注,得到了法律界人士对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进步的认可,并从本案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引发了人们深刻的思索,并为今后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必要的个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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